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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 2018-03-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促进学院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福建省级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闽财教〔2017〕41号)和《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17〕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各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或合作项目提供的研究经费、学院为各级政府部门科研项目提供配套资金和学院


自立和科研项目经费。学院科研经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院通过承担国家、地方政府常设的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政府部门直接下达给我院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学院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项目并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院的科研经费及学院自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院科研人员承担的非财政性资金来源、非计划性财政资金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横向项目经费。包括学院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签署合同(协议)合作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经费,以及其他各类非财政资金来源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学院取得的科研经费,不论其来源渠道,均为学院收入,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学院财务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学院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院实行院长责任制。在院长的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学院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监察等是科研经费业务管理的具体部门。

第六条各系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系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各系要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配合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科学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科研项目经费列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协作费、实验室(平台)改装费、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指研究、开发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有、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

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研讨、咨询、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组人员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培训及邀请有关专家来闽工作等各项费用。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由项目负责人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自然科学类不超过直接费用 10%的,社科类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打印费、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置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7.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补助等。劳务费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项目聘用人员中非工资性收入人员,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和社会保险补助。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8.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按标准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和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9.协作费,指支付给协作单位承担的项目部分研究工作的费用。

10.实验室(平台)改装费,指为改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平台)进行改装所发生的费用。

11.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费用的其他必要费用,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和监督,在申请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仪器设备、房屋、水、电、气、暖消耗和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科技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类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比例(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500万元以下为20%(其中5%为管理费,15%由学院统筹用于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水电费和绩效奖励等)、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其中3%为管理费,12%由学院统筹用于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水电费和绩效奖励等)、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其中2%为管理费,11%由学院统筹用于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水电费和绩效奖励等)。

社会科学类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按项目资助总额): 具体比例如下:2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 40%(其中5%为管理费,35%由学校统筹);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30%(其中5%为管理费,25%由学校统筹); 超过50万元至500 万元的部分为20%(其中3%为管理费,17%由学校统筹);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13%(其中2%为管理费,11%由学校统筹)。

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横向项目经费预算必须与所签订技术合同内容相关,符合相关财务制度规定。

第九条横向科研经费的预算不受纵向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和比例的限制。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使用范围和比例限制的,从其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照项目组编制并经学院科研部审核的经费预算实施管理

没有科研合同(任务书)约定的,人员经费预算支出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的50%(含横向经费中提取的40%课题组补贴)。

劳务费用支出标准控制在每月8000元/人以内。引进人才以及临时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支出标准在不突破该项目劳务费支出总额的前提下,由项目组编制预算确定。

第三章  科研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条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组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支出预算应当严格按第八条的经费列支范围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二)项目负责人应在学院科研部和财务部的指导下,按照任务下达部门(纵向)或正式签订的合同(横向)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并经审核后实施。有合作单位的项目,应根据合作协议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和相关的经费预算。

(三)项目结转及结余经费

1.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

使用。

2.项目完成任务、达到预期目标并通过验收后,项目结余经费按规定留用2年,由项目组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费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学院科研部备案;项目未通过验收,余下经费结转为学院科研发展基金。

留用期到未进行分配的,学院将未分配结余经费结转为学院科研发展基金,并优先资助原项目承担者申报的院级科研项目。

资助单位对结余经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学院各类基金资助项目结束后,结余经费一律结转为学院科研发展基金。

第十一条预算调整。因研究开发实际需要,确有必要调整部分项目预算时,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按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程序审批。

(一)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二)项目组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整,报学院科研部审批。

(三)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不得调增,

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院科研部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四)纵向科研项目直接经费支出预算总额调整幅度在20%以内的,报学院科研部审批,调整幅度超过20%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批。

(五)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六)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重大调整和变更,以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学院科研部和财务部,由学院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人员经费支出管理

(一)人员经费发放一律由学院财务部转帐至个人银行卡,并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人员经费的支出标准(税后)

人员类别

技术专家

博士后及科研辅助人员

博士生

硕生士

本科生

支出标准

≤8000

≤6000

≤4000

≤2000

≤1000

1.劳务费(元/人·月)

2.专家咨询费

(1)咨询、论证、评审费(元/人、元/场次)

人员类别

主任

副主任

成员

支出标准

≤2000

≤1500

≤1000

(2)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2000元/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每人≤1000元/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人≤800元/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每天≤600元/天执行。

(3)以函审或网络形式组织的咨询和评审,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元/人·项、其他专业人员30元/人·项执行。

(4)邀请省外高层次专家论证、评审的,专家咨询费按3000元/人·天,往返补贴1000元/人·次标准执行。需附如下说明:咨询专家与科技项目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以及咨询专家的级别、咨询方式、咨询内容、人次数、支付标准等测算依据。

3.专家学术报告费

由学院组织的从科研经费开支的学术报告会,其所聘请专家的劳务费标准(元/场·次):

 

人员类别

院士等

教授等

副教授等

中级技术职务

支出标准

≤10000

≤3000

≤2000

≤1000

注:院士等含院士、省部级和全国知名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津

贴人员);教授等含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和厅级职务专家;副教授等含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和处级职务专家。工作人员参照咨询、论证、评审和答辩会标准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和审批

第十三条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严格控制在预算内开支,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管理系统登记,科研部审核,学院领导审批,财务部报销。

第十四条科研经费用于购置图书资料的,发票必须加盖“科研资料登记专用章”,不作固定资产登记,所购置的图书资料由项目组保存;用于购置药品、试剂单项(件)超过1000元的,发票必须加盖“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药品入库登记专用章”。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科研经费,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使用科研经费研制或购置的仪器、设备,凡在项目完成后不交付项目下达方或委托方的,均须纳入学校

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能报销。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十七条学院科研、财务、监察等管理部门统筹本校

科研经费筹集、资金安排、监督管理等事项,研究解决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问题,对科研经费管理工作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对科研经费实施监督和检查,对项目负责人使用科研经费实施有效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科研项目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认真负责地按项目合同书(计划任务书)组织好项目的实施,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对未遵守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未按预算使用项目资金、未做好项目资金决算与审计、科研诚信记录不良的,学院科研部或财务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未能如期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可中止其项目资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科研经费到位后,财务部通知科研部相关人员办理经费入账手续,科研部通知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管理系统登记项目后,到科研部领取立项通知单和经费卡。

第二十条学院科研和财务部每年对项目进行检查和审核,并列出当年结题项目,由学院财务部按有关规定办理节余经费的结转。

第二十一条对中止、撤销的项目,由学院科研部通知项目组及学院财务部停止经费使用,剩余经费由学院科研和财务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预算内科研费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同时可以通过全省统一的“网上超市”,实施通用类零星小额货物的政府采购。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继续实施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部做好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按照“谁投入、谁负责”的原则。依据委托单位与项目承担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并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监管。

第二十四条科研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学院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科研经费。

第二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不受纵向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和比例的限制。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照项目组编制并经学院科研部审核的经费预算实施管理。在完成合同任务、经委托单位验收同意的前提下,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结余部分可由项目组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经费使用实行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要求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虚构预算支出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严禁开支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非科研用房物业管理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福利费用、罚款、捐款、赞助及其他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费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七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科研经费形成的资产属学院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学院。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及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如果项目资助部门有专门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则严格按照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如果项目资助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协议),则严格按照合同(协议)执行;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和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原《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师大闽科2010〕13号)同时废止。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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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科技学院 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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