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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 2018-03-12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现将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规定如下:

一、符合探亲的条件

1.未婚教职工

与父母不居住在一起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2.已婚教职工

(1)与父母、配偶分别居住在三地,每一年可享受一次探配偶或两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2)双教职工,与父母不居住在一起的,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望父母或配偶父母的待遇,以双方办理结婚证时间或来我院工作的时间为准。


(3)夫妻双方均取得高级职称(或一方为高级职称,一方为部门正职),可享受两年一次探望父母或配偶父母的待遇。

3.退休返聘教职工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待遇。

4.新聘教职工当年报销面试报到单程费用,工作满一年后方可享受探亲待遇。

二、探亲路费报销标准

1.交通工具限制

(1)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如有连续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8小时及以上或者乘“夕发朝至”列车的教职工,可报硬席卧铺。

(2)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3)乘普通长途公共汽车以及其他普通水陆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报销。

(4)乘动车和高铁的最高按二等座报销。

(5)教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必须乘坐飞机的,飞机票价高于车船票价的,可按探亲直线车船票价报销(符合乘坐卧铺条件的职工,其报销票价按硬席中铺票价计算),超过部分由教职工个人自理,飞机票价低于车船票价的,按实际票价报销。

(6)职工探亲的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发地本人住所的公共汽车起站,到车站、码头,以及从目的地的车站、码头,到亲属的住所止站的直线公共汽车车费凭据报销。因私事(如购物、游览、访友等)的市内交通费以及乘坐市内出租汽车、出租机动三轮车等出租车辆的开支,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7)教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原因,中途转车并在中途地点住宿的,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住宿费(最高不超过180元)。教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教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2.家居国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内地工作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探亲路费按以下原则报销:

(1)在国内探亲的,按照上述关于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的规定办理。

(2)出国或去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探亲的,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父母的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国内段路费发至出入境口岸(如从深圳出境的路费发至深圳,从上海出境的发至上海)按实际票价报销;国(境)外段路费自理。

三、办理程序

1.报销时间每年两次,分别在3月和10月。探亲车票应当年报销。

2.教职工到各系、部或财务部领取“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旅差费报销单”,并按报销规定进行填写。票面不得修改,每张车票背面应有两个人的签字方为有效。教职工将所有票据排列整齐粘贴到单据粘存单顶格上,填写单据张数及总金额,不能涂改。

3.所有单据填写完整、审核无误后,报送人力资源部登记。

4.经人力资源部初审条件后统一报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审核,最后由领导审批。

四、本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学院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负责解释。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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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科技学院 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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